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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定有哪些 |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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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體規定有哪些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體規定有哪些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違法違紀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3、確實需要裁員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拖欠薪資;
3、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