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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是否提起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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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是否提起國家賠償金
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如果檢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賠償義務機關就是檢察院,如果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在先行拘留的時候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此時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公安局。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獲得取保候審後的當事人,在該刑事案件結案後若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意味着該當事人並未犯罪,此時,應該認爲刑事當事人滿足了獲得國家賠償的條件。這也給予了“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這個問題以肯定答案。故而,該當事人可以獲得來自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