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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反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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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反悔訴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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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有哪些

1、超越代理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2、採用不合理的手段簽訂協議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3、協議內容導致協議無效

拆遷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嚴格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的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方案、拆遷計劃進行拆遷。

4、簽訂主體是否有民事行爲能力也是決定因素之一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實施民事行爲。

拆遷補償協議只能是拆遷人本人進行訂立的,他人不得脅迫或者是威脅其訂立,而拆遷機構實施拆遷行爲時,是必須要持有拆遷協議的,只有對於違章建築的拆遷,纔不需要拆遷協議,在拆遷協議中,雙方需要就拆遷補償項目以及標準等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