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
訴訟,如果妻子堅決不同意
離婚,且無其他特殊情況,判決不予離婚。 【特殊情款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第一次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後再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房子雖然是丈夫名下,但要具體看是何時購置。如果購置之時雙方已經登記
結婚,則爲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反之則爲丈夫私人財產。其他財產按此原則處理。 3、子已大學,應已超過18週歲,
法律上位成年人,父母已經均沒有撫養義務。法庭不予處理。如果子確未成年,則可遵照其意願,判給其父。 4、財產分割特殊,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