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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條解釋中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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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條解釋中其他手段
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而“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還有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需要注意的是,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爲的,不能都視爲強姦。行爲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爲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爲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爲的,不定爲強姦罪。


對於“其他手段”,則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