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如下: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管理機關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