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的預交。法律規定費用由舉證方當事人預交,這是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合理費用預交的一般原則。筆者認爲司法實踐中預交證人出庭費用還應考慮證人出庭的方式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而由法院指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預交證人出庭費用。
1、證人主動出庭爲一方當事人作證,由舉證方當事人預交。
2、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由申請方當事人預交。
3、證人自願出庭作證或法院依職權主動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指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預交。法院指定當事人預交證人出庭費用時,還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如果舉證方當事人確實無能力預交證人出庭費用,法院可以指定對方當事人預交。證人出庭所支出的費用,證人應直接向法院領取。因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是法庭的證人,只對法庭負責,而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負責,證人只在法庭上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做實事求是的陳述,以便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決。
三、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費用的承擔。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法律規定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認爲這是一般原則,司法實踐中應根據證言證明力的不同情況,決定這筆費用到底由誰承擔;如果證人如實作證且證言具有證明力,則由敗訴方承擔。如果證言沒有證明力,則由舉證方當事人承擔;如果證人做僞證,證人不僅得不到補償,而且還要接受法律制裁。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應到案件審理終結後,確定由誰承擔。另外,當事人的近親屬作爲證人時,其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 認爲應由舉證方當事人承擔爲宜,這是因爲案件的裁判結果與證人多有利益關係,其證言多有利於舉證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