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本條是關於法律所禁止的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爲的規定,是從另一個方面對婚姻自由基本原則的必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