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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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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的法律責任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爲,即行爲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爲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爲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徵,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爲此處的“逃逸”。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爲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首先,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爲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爲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行爲。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爲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裏的“明知”並非要求肇事者對於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着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於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其次,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着並不逃避搶救義務但儘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並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後,將被害人儘快送到醫院,但之後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爲具備了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把“逃逸”的動機僅僅歸結爲“爲逃避法律追究”了,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而且也如前文所述,它與立法本意相悖。實踐中有時發生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在事故場受到被害者親屬圍攻,因害怕毆打報復,暫時躲避,或者在將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害怕家屬毆打報復、而暫時躲避,事後又主動歸案。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害人親屬等由於一時衝動的非理性的悲憤情緒而對肇事者實施毆打報復的情形,並不少見。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臨時躲避行爲要與逃逸相區分,在肇事者因爲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親屬等人的毆打而逃離現場說明肇事後現場就有人,而且按常理,在場的人肯定會及時,事後又主動歸案的,肇事者並未逃避搶救和責任認定,這種行爲不能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肇事者將受害者送到醫院搶救,害怕家屬毆打報復,暫時躲避,事後又主動歸案,肇事者已履行了搶救義務,又不逃避責任,亦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二、交通肇事的法律責任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