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補交證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
2.認爲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爲需要複驗、複查的:
A.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
B.也可以自行復驗、複查、商請公安機關派員參加。
3.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
A.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獲取、製作過程;
B.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必要時進行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