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21 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鑑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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