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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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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由於民事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基礎,並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爲目的,故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爲的意義和後果。 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爲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自然人作爲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爲能力。即作爲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該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它們的行爲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登記覈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濟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它們的經營範圍內簽訂的合同,才受法律保護。二是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爲一切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條件。也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素。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爲,或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行爲,都將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還應當符合法定形式。 合同生效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爲,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爲即民事法律行爲,因此民事法律行爲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言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