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條【儲存期限屆滿倉儲物提取】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九百一十六條【逾期提取倉儲物】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