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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有拘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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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有拘傳嗎
民事訴訟的拘傳是什麼

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的規定,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傳作爲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種最輕微的強制措施。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拘傳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