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第65條的規定,對於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通過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
1.對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或單獨適用附加刑的人。
2.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取保候審後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性的人。
3.生活不能處理、懷孕或在哺乳期的、有嚴重疾病的,在取保候審後對社會不會造成危害性的人。
4.在羈押期限已滿還沒辦結案的,需要取保候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