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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向誰提出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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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向誰提出申請取保候審

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答覆。

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