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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公司不填日期合法不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93K
籤勞動合同公司不填日期合法不
不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家會計事務所的員工入職該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事務所根據所謂的行業慣例沒與他籤書面勞動合同,而且還拖欠了一月的工資3000元。那麼,根據行業管理,該事務所的做法是否正確,員工該如何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此項規定爲強制性規定,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並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會計師事務所自稱其實行寬鬆的“人性化”管理,按照行業慣例,可以不與項目審計輔助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所主張的行業慣例不符合法律規定。


基於會計師事務所違法在先,員工可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僅可以追索拖欠的勞動報酬,還可以所要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