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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及責任是怎麼去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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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及責任是怎麼去規定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及責任是怎麼去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及責任是怎麼去規定的
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及責任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