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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爲的民事責任適用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32W
一般侵權行爲的民事責任適用
一般侵權行爲的民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適用什麼原則適用什麼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規定的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根據新的《侵權責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依然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即“主觀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免責事由是:戰爭、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