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的仲裁時效一般爲一年,工傷待遇一般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所受到傷所要給的賠償費用,但如果因這個待遇而引起了糾紛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並且要在規定的時效之內進行起訴。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