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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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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只有在職工主動離職或者存在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職工纔有義務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