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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財政部關於推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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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財政部關於推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文化部、財政部關於推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關於發展特色文化產業、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精神,加快實施《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推動特色文化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財政部

文       號:文產發[2014]28號

頒佈時間:2014-08-08

實施時間:2014-08-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特色文化產業是指依託各地獨特的文化資源,通過創意轉化、科技提升和市場運作,提供具有鮮明區域特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產業形態。發展特色文化產業對深入挖掘和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時代價值、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優化文化產業佈局、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文化育民、樂民、富民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勢頭良好,但還存在產業基礎薄弱、市場化程度不高、知名品牌較少、高端創意和管理人才不足等問題。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關於發展特色文化產業、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精神,加快實施《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推動特色文化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傳承文化,科學發展。堅持古爲今用、推陳出新,努力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在產業發展尤其是特色街區、特色村鎮、園區基地建設中,注重保護鄉村原始風貌、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態,突出傳統特點,不搞大拆大建,不拆真建假,不毀壞古蹟和歷史記憶。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各地特色文化資源和區域功能定位,發揮比較優勢,明確發展重點,把文化資源優勢轉變爲產業優勢,構建具有鮮明區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產業體系,促進多樣化、差異化發展。

創意引領,跨界融合。加強創意設計,打破行業和地區壁壘,促進特色文化資源與現代消費需求有效對接,加快特色文化產業與旅遊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提升產品品質,豐富產品形態,延伸產業鏈條,拓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空間。

市場運作,政府扶持。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運作,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引導、扶持職能,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市場體系,優化發展環境,提升特色文化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活力。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立特色鮮明、重點突出、佈局合理、鏈條完整、效益顯著的特色文化產業發展格局,形成若干在全國有重要影響力的特色文化產業帶,建設一批典型帶動作用明顯的特色文化產業示範區和示範鄉鎮,培育一大批充滿活力的各類特色文化市場主體,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特色文化企業、產品和品牌。特色文化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特色文化產業產值明顯增加,吸納就業能力大幅提高,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推動城鎮化建設、提高生活品質、復興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文化軟實力等方面作用更加凸顯。

二、主要任務

(一)發展重點領域。鼓勵各地發展工藝品、演藝娛樂、文化旅遊、特色節慶、特色展覽等特色文化產業。工藝品業要在保護多樣性和獨特性的基礎上,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促進特色文化元素、傳統工藝技藝與創意設計、現代科技、時代元素相結合。演藝娛樂業要鼓勵內容和形式創新,創作文化內涵豐富、適應市場需求的地域和民族特色演藝精品,支持發展集演藝、休閒、旅遊、餐飲、購物等於一體的綜合娛樂設施。文化旅遊業要開發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風情的旅遊產品,促進由單純觀光型向參與式、體驗式等新型業態轉變。特色節慶業要發掘各地傳統節慶文化內涵,提升新興節慶文化品質,形成一批參與度高、影響力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好的節慶品牌。特色展覽業要依託各地文化資源,突出本地特色,實現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引導特色文化產業與建築、園林、農業、體育、餐飲、服裝、生活日用品等領域融合發展,培育新的產品類型和新興業態。

(二)發展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帶。加強對地緣相近、文脈相承區域的統籌協調,鼓勵發展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特色文化產業帶。發揮現有區域合作框架作用,建立和完善特色文化產業區域合作機制,加強整體規劃,圍繞重點產業和重點項目,推動產業要素有效配置,促進區域特色文化產業協同發展。按照國家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總體部署,依託絲綢之路沿線豐富的文化資源,調動各方力量,推動絲綢之路文化產業帶建設。持續推進藏羌彝文化產業走廊建設,合理規劃、引導實施一批特色文化產業項目,突出民族文化特色,推進文化與生態、旅遊的融合發展,建成國際知名的文化旅遊目的地和有示範效應的特色文化產業帶。促進南水北調工程景觀與周邊生態、文化、旅遊資源有機融合,加快建設南水北調工程文化旅遊產業帶。

(三)建設特色文化產業示範區。加強規劃引導、典型示範,鼓勵各地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不斷推出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形成各具特色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建設一批文化特色鮮明、產業優勢突出的特色文化產業示範區。對投入力度大、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示範區予以重點扶持,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引導各地深入研究評估當地可供產業開發的特色文化資源,提出資源利用和轉化規劃,推動特色文化產業有序集聚,形成一批集聚效應明顯、孵化功能突出的特色文化產業基地、園區和集羣。通過特色文化產業示範區的示範輻射作用,帶動全國範圍內特色文化產業創新發展,不斷增強區域文化產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提升區域文化品格,打造地方文化名片。

(四)打造特色文化城鎮和鄉村。將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承載文化記憶和鄉愁,建設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特色文化城鎮和鄉村。明確城市文化定位和文化產業發展重點,把特色文化產業項目與城市景觀風貌、功能佈局緊密融合,形成地域特色,避免千城一面。突出傳統特點,彰顯文化特色,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鄉村原始風貌、自然生態,鼓勵文化資源豐富的村鎮因地制宜發展特色文化產業,建設一批文化特點鮮明和主導產業突出的特色文化產業示範鄉鎮、特色文化街區、特色文化鄉村,促進城鎮居民、農業轉移人口和農民就業增收。

(五)健全各類特色文化市場主體。培育和引進特色文化骨幹企業,發揮其在創意研發、品牌培育、渠道建設、市場推廣等方面的龍頭作用,帶動區域特色文化產業發展。打破地區、行業分割,主動開放市場,鼓勵外地企業到本地投資發展特色文化產業,鼓勵其他行業企業和民間資本通過多種形式進入特色文化產業,把引入外部資源和做強做優本地企業有機結合。鼓勵各類合作社、協作體和產業聯盟在整合資源、搭建平臺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扶持各類小微特色文化企業和創業個人,支持個體創作者、工作室等特色文化產業主體發展。

(六)培育特色文化品牌。支持各地實施“一地(縣、鎮、村)一品”戰略,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品牌。發揮有代表性的民間手工藝人、工藝美術大師和文化名人在培育特色文化品牌中的作用。建立特色文化品牌認證和發佈機制,加強宣傳推廣,完善傳統工藝、技藝的認定保護機制,鼓勵挖掘、保護、發展中華老字號等民間特色傳統技藝和服務理念,鼓勵特色文化企業申報原產地標記,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利用力度。

(七)促進特色文化產品交易。完善特色文化產品營銷體系,創新營銷理念,發展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組織和流通形式,依託社交媒體等網絡平臺,拓展大衆消費市場,探索個性化定製服務。支持特色文化產品參加各類文化產業展會,鼓勵有條件的展會設立特色文化產品展示專區,支持西部地區、民族地區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參展。鼓勵“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發展,引導一家一戶式的傳統銷售向代理、品牌授權等現代營銷轉變。藉助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的營銷渠道與營銷經驗,擴大特色文化產品銷售。提升各類交易平臺的信息化和網絡化水平,促進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交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稅金融扶持。加大財政對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把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工程納入中央財政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分步實施、逐年推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重點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風情的民族工藝品創意設計、文化旅遊開發、演藝劇目製作、特色文化資源向現代文化產品轉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廣,支持絲綢之路文化產業帶、藏羌彝文化產業走廊建設。認真落實國家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加強稅收政策跟蹤問效。利用文化部與相關金融機構部行合作機制、文化產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對特色文化企業的投融資支持與服務。

(二)強化人才支撐。以培養高技能人才和高端文化創意、經營管理人才爲重點,加大對特色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和扶持。探索與知名培訓機構、專業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共同培養機制,辦好西部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班、文化產業投融資實務系列研修班。通過資金補助、師資支持等多種形式,支持各地開展特色文化產業人才培訓。依託工作室、文化名人、藝術大師,促進人才培養和傳統技藝傳承。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學藝者的培訓,着重提高其創新創意能力。積極將特色文化產業人才培養納入各級政府人才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建立重點項目庫。按照自願申報、動態管理、重點扶持的原則,依託國家文化產業項目服務平臺,面向全國徵集具有示範性和帶動性的特色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加強對重點項目的組織、管理、協調、支持和服務。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拓寬特色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投融資、交易、合作渠道。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享受中央財政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補助、保費補貼、貸款貼息、績效獎勵等扶持。

(四)支持拓展境外市場。綜合運用多種政策手段,對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境外投資、營銷渠道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支持。加強對外文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及時發佈國際文化市場動態和國際文化產業政策信息。支持特色文化企業參加境外展會和文化活動,鼓勵在境外開展項目推介、產品展銷、投資合作,扶持特色文化精品進入國際市場。加強對外文化貿易信息服務,充分發揮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協助特色文化企業瞭解和分析境外文化市場動態,拓展境外營銷網絡和渠道。

(五)建立完善交流合作機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骨幹企業與地方加強合作,促進資源整合和有效配置,發揮各自優勢,帶動地方特色文化產業發展。鼓勵建立產學研合作聯盟,加快建設以企業爲主體、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爲依託的創意設計和產品研發中心,引導創意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舉辦相關交流研討活動,爲拓展特色文化產業交流合作提供平臺。

(六)加強組織實施。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對本地文化資源進行充分的摸底調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科學研究制定特色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研究制定鼓勵本地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金融、土地等多方面扶持政策。要主動加強與發展改革、民族、宗教、旅遊、金融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跨地區、跨部門協作,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強化文化市場監管和執法,創造良好市場環境。加強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特色文化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各級各類文化產業協會(商會、學會)在信息服務、行業自律、人才培訓、制定標準、國際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文化部

財政部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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