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出境入境 > 簽證

法院怎樣認定簽證是否有效? | 沒蓋章

欄目: 簽證 / 發佈於: / 人氣:6.21K

一、沒蓋章,法院怎樣認定簽證是否有效?

沒蓋章,法院怎樣認定簽證是否有效?

對此問題,相關法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對於如何判斷當事人工作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各地法院已根據其司法實踐經驗,總結出認定方法,以下是各地法院的理解與處理方法,可供參考:

一、北京高院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爲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籤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福建高院

雙方當事人對有權進行工程量和價款等予以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約定的,除該具體人員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能作爲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沒有約定的,發包人應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但發包人有證據證明承包人明知該工作人員無相應權限的,該工作人員簽證的內容對發包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浙江高院

要嚴格把握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簽證和確認。除法定代表人和約定明確授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約定明確授權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的簽證、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員的簽證、確認,對發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舉證證明該人員確有相應權限。

對於目前的認定情況來說,其還是會存在着一些立法方面的缺陷的。而且,不同的法院對於這個簽證的認定的情況處理是不一樣的。碰見這種問題的時候,大家最好還是按照實際接受你案件辦理的當地法院作出的判決來處理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