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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2021年醉駕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欄目: 醉駕 / 發佈於: / 人氣:2.84W

綿陽2021年醉駕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其實每當道路上發生一些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時候,對於一些違規操作的司機來說本身也是後悔不已。但是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再怎樣後悔也挽回不回當事人的生命。尤其是醉駕這種行爲更容易給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是,綿陽醉駕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綿陽醉駕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2、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當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

二、醉駕撞死人,最輕的就是交通肇事罪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如果無證駕駛者,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

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酒駕車撞死人,不僅是賠錢的問題,還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屬於情節嚴重,應該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相關閱讀: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綿陽交警部門在查處醉駕行爲過程當中,如果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就構成了醉酒駕駛,醉酒駕駛屬於刑事犯罪。如果在過程當中,造成有人死亡的話,那麼會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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