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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肇事逃逸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43W
普通肇事逃逸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普通肇事逃逸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普通肇事逃逸處罰標準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肇事逃逸的行爲的行爲有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認爲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肇事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肇事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肇事,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肇事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肇事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肇事逃逸的表現形式非常多,而且,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主要取決於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比如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且駕駛員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有逃逸行爲,性質非常惡劣,除了會被判刑,還會被終身禁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