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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權與客運合同競合時應選擇最有利的案由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9.3K

交通事故侵權與客運合同競合時應選擇最有利的案由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16日13時20分,郭某乘坐乾安縣通達客運公司邢某駕駛的自農安鎮發往乾安鎮的吉J614?0號客車,當客車行至前郭縣烏蘭圖嘎鎮岱音村南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吉A01?66長城牌轎車相撞,導致交通事故,致郭某受傷。郭某住院治療61天,經鑑定9級傷殘。事故經認定邢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是郭某的代理人。本案雖然由交通事故所引起,但是卻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的競合,即郭某與客運公司之間是客運合同關係。郭某與駕駛人邢某、李某是侵權關係。這時作爲代理人就要選擇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關係起訴才能保證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經調查,李某駕駛的長城轎車沒有投保交強險,邢某駕駛的客車屬於客運公司所有,且投保了營運保險。遂與當事人溝通後以客運合同糾紛爲由提起訴訟,要求客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並最終勝訴得到了足額賠償。

裁判結果

被告客運公司立即賠償原告郭某人民幣133302.95元(其中鑲牙2700元、面部瘢痕修復1550元,頸部後期治療費6000元,護理費6623.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交通費150元,誤工費19980.56元,傷殘賠償金89098.40元。),鑑定費3000元、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客運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