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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X與天津市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27W

原告:陳X。

陳X與天津市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歐XX,天津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XX,天津XX實習律師。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平江道XX。

法定代表人:董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XX,女,該公司職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師。

原告陳X與被告天津市XX公司(以下稱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2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歐XX、趙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朱XX、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基金未支付醫療費50723.54元;2、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費及擔架費1050元;3、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後的營養費5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護理費62745元;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被告單位職工,原告於2013年8月8日入職擔任司機工作。2015年10月21日,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發生工傷。2016年9月2日,原告以被告爲被申請人向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6年11月8日,該委作出高新區勞仲案字【2016】第113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現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XX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範圍。原告訴請第一至三項缺乏法律依據;原告訴請第四項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應該另案起訴;原告訴請第五項,關於停工留薪期內護理費問題,原告需要證明傷情確需護理,所需護理等級及具體金額。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於2013年8月8日入職被告處擔任司機工作,被告爲原告繳納了工傷保險。2015年10月21日8時30分左右,原告行走在樓梯間內前往辦公室途中不慎滑倒,自樓梯上滾下,雙下肢受傷。經天津市天津醫院診斷爲: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右足第五跖骨頭骨折;右脛後、腓靜脈血栓、左小腿肌間靜脈血栓。2015年11月9日,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受到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同日,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原告停工留薪期爲9個月,其中不穩定期爲3個月,恢復期爲6個月,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原告自述體內有鋼板未取出,治療尚未終結,暫未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另查明,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14日期間,原告在天津市天津醫院住院治療。自2016年5月4日始,原告到崗工作。原告主張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的護理費,原告主張由其妻侯XX護理,侯XX每月工資8300元,年底一次性發放年終獎金50000元。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期間,侯XX工資被全額扣除;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每天出勤半日,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侯XX另因缺勤扣除全年年終獎金20000元,以上護理費損失合計62745元。原告就此節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天津市XX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營業執照複印件。侯XX任天津市XX公司董事長,系該單位法定代表人。庭審中經詢被告,被告表示在原告停工留薪期間未派員對原告進行過護理。

再查,原告因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已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其主張的醫療費50723.54元,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報銷及自費部分的醫療費。

本院認爲,關於原告主張的工傷保險基金未支付醫療費50723.54元、交通費及擔架費1050元、出院後營養費5500元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均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費用,原告前述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護理費62745元一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原告主張的護理期間在停工留薪期之內,其主張合理部分本院應予支持。對於護理期限問題,原告因工緻傷,雙下肢均存在骨折情況,結合原告傷情其主張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期間全天護理,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每天半日護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對於護理費標準問題,原告雖提交了案外人天津市XX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營業執照複印件,以證明其妻侯XX的護理誤工損失情況,但侯XX系原告之妻,侯XX又擔任天津市XX公司董事長,系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故該單位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況原告主張護理費標準過高亦未提交完稅證明等其他證據,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不予支持。綜合本案情況,本院按照本市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工資標準39494元/年計算原告護理費16949.5元。

綜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天津市XX公司給付原告陳X工傷護理費16949.5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XX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喆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X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

《工商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