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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私了的法律效力?

欄目: 輕微事故快速處理 / 發佈於: / 人氣:7.72K

許多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後,用人單位私下會與勞動者就工傷賠償私下達成協議,而勞動者就不再通過專門的勞動保障部門來處理。面對這種情況目前越演越烈的勢頭,那麼這種工傷私了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站爲您解答。

工傷賠償私了的法律效力?

一、工傷私了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爲該行爲屬隱瞞不報,逃脫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款規定,該協議自始無效。

《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爲標準是“應當……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是強制性的。

《安全生產法》第70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壞有關證據。該法條規範用人單位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行爲是“單位負責人……立即如實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輕傷等事故報告,應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爲標準是“……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勞動部門……”同樣是強制性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條同樣規範用人單位行爲標準是“應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屬強制性規定。

2、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啓動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因爲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國家安全勞動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企業勞動事故處理條例》第52條規定:企業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自然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爲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同時《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達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說,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協議的內容又是真實的,在用人單位上報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3、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啓動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此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是有效的。

如: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法定工傷待遇應是15萬元,協議賠償金額是10萬元,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5萬元。因爲根據《合同法》的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的有,(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的顯示公平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

本文介紹了在用人單位與工傷者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中,同樣一份工傷私了協議,因爲處理的程序不一樣,可能出現有效、無效、可變更或撤銷三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定。在具體案件中,建議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確定私了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本站可以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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