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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罰過罰金的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欄目: 交通違章 / 發佈於: / 人氣:8.02K

一、已罰過罰金的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已罰過罰金的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違章建築繳納罰金後不可以保留,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二、政府對於違章建築的房屋是如何處罰的

1、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其補辦手續後,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爲房屋屬拆遷範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範圍。)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爲,被拆遷人也應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爲他的違章建房這一違法行爲,在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按照處罰規定,補辦了有關手續後,該房屋就已經由違章建築變爲合法建築了,合法建築所有人理應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2、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爲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築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纔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並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並未將違章建築變爲合法,其法律後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於該違章建築材料,由於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築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築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築物屬違章建築,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並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瞭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

理由有三:

一是房屋產權證是拆遷補償安置的的法律依據,但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是有瑕疵的,系按附加條件補辦的,與一般的房屋產權證當然不可同日而語,被拆遷房屋由違章建築變爲合法,合法建築當然享受按價補償的待遇;

二是被拆遷人建房時違反城市規劃部門規定,未在城市規劃內建築房屋,現在要拆除,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築,當然不可能對其予以安置;

三是附加條件的契約性。因爲處罰本來是一種行政行爲,在處罰決定中載明一定的附加條件又體現民事的特點。在違章建築本來就應該無條件拆除的情況下,處罰時,考慮各種因素形成的附加條件其實是雙方的一種合約行爲。如果載明的附加條件是待城市規劃建設時無條件拆除的話,則被拆遷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應無條件拆除。

我國的違章建築物在發現時,相關的當事人根據建築的實際情況,建築物的當事人可以補辦相關的建築許可證。如建築物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時,需要對這類建築物進行拆除,合法的保護我國的土地權益和相關的建築物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