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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50年無效

欄目: 房屋租賃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K
房屋租賃合同50年無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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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50年

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因為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只能是20年,所以這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1.您與房東之前簽訂的合同屬於預約,即為了之後簽訂合同而簽訂的合同,如果房東之後如期與您簽訂了買賣合同,則履行了之前的預約的合同內容,至於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並不是之前“居間協議”的問題,所以您無權要求其賠付雙倍定金。2.有抵押的房屋可以出售,出售有抵押權房屋須要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房屋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的房屋,除非購房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房屋抵押權。所以您能購買房子應該是經過了抵押權人的同意的,房子上的抵押權並未消滅,所以您的主張不能得到法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