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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糾紛能否約定管轄

欄目: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9.38K

侵權糾紛不能約定法院管轄,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後,雙方簽訂賠償協議,可以約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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