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比較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著作權 / 釋出於: / 人氣:1.51W

一、比較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是什麼?

比較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一般來說,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區別非常明顯,主要是是否是單位所進行完成的任務。一般來說職務發明需要有單位的相關支援才能夠進行完成該項發明,所以單位對於完成發明的功勞功不可。而非職務發明的相關功勞全部都屬於個人,因為是個人採用資金精力來進行相關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