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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產權界定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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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產權界定依據是什麼?

職務發明產權界定依據是什麼?

職務發明產權界定依據是立法機關制定的專利法,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發明專利權保護期限

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本條規定說明專利權不同於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都是無時間限制的,但是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有效。專利權的這一特性是由其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和使用發明來鼓勵發明創造,它必須謀求發明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

職員在工作之餘創造出職務作品後,若是提出申請專利的請求,一般都是會被批准的,此時該職員或者是單位就會享有作品的專利所有權,在申請之後的二十年內,除作品所有人外,其他人若是想使用該專利,是一定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