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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證據公證的舉證責任標準是什麼?

欄目: 智慧財產權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3.09W

一、著作權侵權證據公證的舉證責任標準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證據公證的舉證責任標準是什麼?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執行介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二、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步驟

1、蒐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係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係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

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

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係,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

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

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物件。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

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

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複製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準確並且更具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

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

4、選擇管轄法院

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採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於原告。

5、起訴前的措施

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為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援以及勝訴後對原告財產的保護。

6、立案、準備開庭

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時有發生,且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但是侵權救濟過程卻十分的複雜繁瑣。要想預防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好是能夠多瞭解一點關於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內容,有針對性的來預防,才能事半功倍,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