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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違法使用商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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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人違法使用商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商標註冊人違法使用商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商標註冊人違法使用商標的處罰標準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商標權包括哪些權利?

1、專有使用權

商標權人有權在其核定的商品和服務專案上使用其核準註冊的商標,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任何人不能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與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商標處分權

商標權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許可、轉讓、出質和投資等方式處置其註冊商標。

3、使用註冊標記權

商標權人有權在使用註冊商標時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

三、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註冊人雖然對註冊商標有專用權,但是對註冊商標的使用也不是完全不受法律限制,對於商標註冊人來講,在使用註冊的商標的過程中,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成功後,連續三年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使用的,註冊商標都有可能會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