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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註冊商標的處罰是什麼

欄目: 商標 / 釋出於: / 人氣:3.23W

具體處罰是:

使用未註冊商標的處罰是什麼

一是予以制止,即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是限期改正,即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例如銷燬已經制作的商標標識等

三是進行通報,即採取釋出通知、公告等形式,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誌的違法情況予以公開,如在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媒體上公佈相關違法資訊;

四是處以罰款。

對於上述違法使用行為,工商部門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罰款數額:

(1)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原《商標法》就對商標的違法使用有了明確規定。原《商標法》第48條規定:“使用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註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新《商法法》在這一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刪去了原第3項的規定,並將原規定中的“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調整為可以通報,還可以處以罰款。同時,對罰款處罰的標準做了細化。

未註冊商標是商標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經註冊,所以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國家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對於一些生產尚不穩定、產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範圍內當地生產當地銷售的小商品等,採取自願註冊原則,不強行要求進行商標註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據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未註冊商標在使用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具體來說,未註冊商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兩種:一是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所謂“冒充註冊商標”是指使用未申請商標註冊而標稱是註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的行為。二是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新《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即未註冊商標使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商標禁用標誌的。

如果未註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或者使用註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於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而根據新《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法定禁用標誌不但未註冊商標不得使用,註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使用了禁用標誌的,將依法被宣告無效。

在我國,不管山邊兒有沒有進行註冊,都是可以進行使用的,但是沒有註冊的商標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商標只有在通過註冊成功以後,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沒有註冊的商標,即容易造成侵權的行為。一旦有違法的事項,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