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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程式違法能否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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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程式違法能否司法強拆

徵地程式違法能否司法強拆

1、徵地程式違法是不能司法強拆的。司法強制拆遷的目的只能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這是司法強制拆遷取得合法性的實體要件。

2、司法強拆存在的法律依據:關於司法強拆房屋存在的依據,即如果是合法房屋,當是國有土地房屋時,則政府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則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兩種情形下均應當申請啟動法院的司法執行程式。如果是違章建築的話,當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房屋的,又不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話,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啟動強制拆除的程式。

3、相關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司法強拆的程式

(1)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限內,被拆遷入無正當理由拒絕拆迕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

(3)決定書的送達:A、現場送達,B.、留置送達,C、委託送達,D、轉交送達,E、郵寄送達,F、報刊公告送達。

(4)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5)強制拆遷執行前要召開各執法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並作好被拆遷人最後一次說服工作。

(6)張貼強拆公告,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搬遷。

(7)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入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二、徵收程式流程

1、徵地的流程:釋出擬徵地通告;徵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徵用土地公告;徵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2、相關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綜上所述,如果徵收程式不合法的話也要進行司法強拆是違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至於徵收程式以及具體流程是什麼上述也有詳細說到,當然司法強拆也是要有一定依據的,也是要取得一定的合法性和按照流程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