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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使用證要交錢嗎?

欄目: 土地承包 / 釋出於: / 人氣:9.12K

土地使用證的通俗定義就是說你有權利使用這個土地的憑證,再說就是你使用這個土地在法律上是被承認的。土地使用證要交錢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辦理土地使用證是需要交納費用的,但是根據情況不同,交納的費用也會不同,具體的情況請看下文中的內容。

辦理土地使用證要交錢嗎?

辦理土地使用證需區別不同的情況:

1、假如所購買的房屋用地屬劃撥性質的,需繳納按評估價40%出讓金,評估費、測繪費、登記費按不同的用地面積收取。交易服務費600元、證書費20元,印花稅票5元。

營業稅5.4%,契稅3%,增值稅1%屬財稅部門收取部分。

2、如果你所購買的房屋用地屬出讓性質的,則除出讓金部分不用繳交外,其他收費同上。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權屬稽核——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6、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7、批准用地繳稅費發票或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上文中還對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具體程式以及需要的東西也進行了整理,這樣如果有讀者要去辦理土地使用證就更加方便快捷了,不需要再去走彎路。當然,如果遇到了專業的問題,還是要來請教我們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給您最好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