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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遷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欄目: 房屋拆遷 / 釋出於: / 人氣:3.25W

房屋被拆遷的,屬於行政強制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房屋被拆遷訴訟時效如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