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土地徵收公告誰來發布
土地徵收公告的主體是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徵收土地安置補償有哪些標準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土地徵收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第一步:釋出擬徵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釋出徵地通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第二步:徵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以上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託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或者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第六步: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步: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步: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第九步: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社保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徵收公告誰來發布在上文中已給予了回答,只要政策方案一出來,那麼就會及時的公佈,從而讓公民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如果對補償有異議的,那麼就可以找徵收方協商;對補償無異議的就可以直接實施此方案,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償。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線上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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