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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風險評估後多久拆?

欄目: 拆遷安置 / 釋出於: / 人氣:9.7K
拆遷風險評估後多久拆?

一、拆遷風險評估後多久拆?

這個不一定的,時間由政府部門決定。

評估的流程首先是初次入戶調查工作,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帶領拆遷公司、評估公司、審計公司到您家對你家裡的佔地面積、房屋面積、房屋結構、裝修及附屬物、人口結構、家庭情況做詳細調查。

然後等待審批通過和人口公示以後便會給您發《致居民一封信》,裡面會有相關拆遷或者徵收政策。然後政府會要求戶主去領取評估單,上面會有房屋面積、房屋價格、和裝修及附屬物價格。

而且房子評估後不是一定要拆的,拆遷與否和拆遷時間由當地政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一定的補償。

二、房屋拆遷程式

1、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6、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8、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9、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強制拆遷的程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政府向被拆遷人下發徵收補償決定書,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未簽約,也未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拆遷風險評估後具體拆遷時間不明確,因為拆遷與否和最終拆遷的時間都是政府部門確定的,因此只能等通知,拆遷會有補償。如果您對拆遷風險評估後多久拆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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