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安置補償範圍有哪些?
1.貨幣補償安置款;
2.一次性補貼費;
3.拆遷基地口徑補貼費;
4.增搭建補貼費;
5.高層房屋補貼;
6.非居住面積補償;
7.早簽約獎勵費;
8.搬遷獎勵費;
9.速搬獎勵費;
10.建築面積額補貼費;
11.房屋裝潢補貼費;
12.搬家費;
13.特殊物件補貼如大病特困補貼;
14.設施移裝費:電話、煤氣、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電錶;
15.過渡費;
16.交通補貼;
17.個案補貼費;
18.其他。
二、拆遷安置案件糾紛如何處理?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被拆遷人拒絕搬遷或反悔的,拆遷人因此而起訴的,作為民事案件審理;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作為行政案件處理。按照這一規定,此類案件的審理所適用的程式是統一了,但它沒有從該糾紛的法律關係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遷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為標準來劃分。這就形成了實體內容相同,但因處理方式不同而強行加以區別的情況,混淆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應有性質。
對此問題的爭議,實質上是對以下三個方面的認識問題:
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當事人法律關係的界定;
2、主管部門的裁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3、最高法院(1996)12號批覆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