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2.78W

緊急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債務的事實存在時,即使債權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仍可行使留置權。使用範圍:破產、喪失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