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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衛權的適用範圍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7.3K

特殊防衛的適用物件系“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關於特殊防衛的認定,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爭議的焦點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是否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防衛權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