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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約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訴

欄目: 債務債權 / 釋出於: / 人氣:2.72W

一、借款期限約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訴

借款期限約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訴

借款期限約定不明,可根據以下情況去判斷訴訟時效

1、出借日期不能確定時,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只顯示借款金額的借款條,或口頭借款合同雙方均認可借款事實,但出借日期不能確定,借款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履行抗辯。一種看法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承擔對出借日期事實的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承擔敗訴責任。另一種看法認為,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堅持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應由權利享受人(借款人)對出借日期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時,從主張提出之日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還款期限不明,即借據顯示出借日期和金額,不顯示還款日期,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從借款條顯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確定訴訟時效期間。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出借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確定時應當適用二十年時效的規定,確定時效情形。實際上,以上兩種情形,第二種比較合理。

3、沒有借款條、只有欠款條情況下的訴訟期間認定。

首先確定借款條的性質:

(1)借款手續不規範造成的“欠款”條,實為借款條,應按上述訴訟時效期間計算辦法確定時效。

(2)債權人催告貨款或其它權利時,債務人出具的欠款條,並非借款,應根據雙方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欠款性質。

(3)出借人催告借款時借款人出具的還款條,是當事人之間仍然存在借貸關係的書面憑證,但該欠款條標誌著債權人已就借款債權行使過催告,借款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借人對債務人的履行意願、履行能力已經瞭解,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應從欠款條所確定的還款日期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載明還款日期的,應從欠款條出具之次日起開始起算或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適用兩年訴訟時效規定。

二、借款糾紛訴訟如何舉證

1、基本要求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絡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2、舉證要求:

(1)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2)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3)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影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程式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的影印件;被告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企業的,應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記單,被告名稱有變更的,還應提供變更登記單;

(4)支援其主張的法律依據;

(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證據。

3、具體要求: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6)其他證據。

通常再借條或者借款協議中,當事人往往會約定借款期限、利息、數額等等內容,但也有可能出現其中一些事項約定不明的情況。而要是借款期限約定不明的話,那麼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債,當然這也要事先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