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一方需承擔連帶責任。除非配偶一方能夠證明該筆借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為歸各自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