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醫療損害責任過錯責任一樣嗎
可以認定為過錯責。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二、醫療損害認定有過錯的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在醫療損害案件中,一般來說是有過錯責任原則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醫院方面存在著操作不當或者用藥不當等行為造成患者受損失的,這個時候可以要求醫院方面進行賠償。
醫療損害歸責原則:
1,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種醫療損害責任型別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3,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最後,在醫療事故中,醫療損害責任是受害者的直接負責人承擔,而醫療損害歸責是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責任,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醫療機構也有相應的責任,因此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都具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