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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會承擔哪些責任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釋出於: / 人氣:1.83W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因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處罰方式:
《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資訊,或者對傳染病疫情資訊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的。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會承擔哪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