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置患者死亡的鑑定:1、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或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2、醫鑑辦收到委託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3、組成鑑定組;4、組織鑑定;5、給出鑑定結果。《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願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