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控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如何處罰?
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
1、宣佈無效;
2、撤銷違法;
3、重作行為;
4、修正違法;
5、履行職責;
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8、返還權益;
9、恢復原狀;
10、行政賠償;
11、被通報批評。
二、行政不作為可訴訟嗎
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的可訴性行政不作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三、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如果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或者是出現了不作為的行為後都是不能做到為每一位公民做到更好的服務,所以國家也是嚴令禁止出現此類行為當公民發現了對方有此類行為後也是可以到相關部門提起投訴,嚴重者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